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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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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23〕4号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2日
本作品收录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04期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2日


四川省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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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石窟寺数量众多、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是中国南方石窟和中晚期石窟的典型代表,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审美追求、价值理念、文化精神。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对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建设、加强文明交流互鉴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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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坚持把握导向、立足学术、着眼传承,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推进、交流互鉴,完善管理体制机制,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保护利用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科研和文物保护队伍,挖掘弘扬石窟寺文化艺术魅力,走出一条具有四川特色的石窟寺保护利用之路。

(二)总体目标。

2023年基本构建起四川石窟寺保护研究工作新格局,健全石窟寺“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规范管理体制,石窟寺管理运行体制机制创新、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到2025年,省市县协同推进、部门间密切合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石窟寺保护利用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保护管理机构和队伍更加健全,石窟寺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安全防护能力大幅提升,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完善,石窟寺研究利用成果不断涌现,川渝石窟寺国家遗址公园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到2035年,四川石窟寺保护传承、研究阐发、科技攻关、展示利用、传播交流体系更加完善,中国南方石窟寺保护利用高地基本建成,川渝石窟寺国家遗址公园示范效应更加凸显,“四川石窟”文化影响力、品牌竞争力更加强劲。

二、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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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考古与研究阐释力度。加强四川石窟寺考古研究,落实好《中国石窟寺考古中长期计划(2021—2035年)》,构建四川石窟寺考古研究体系。有序开展区域系统调查、专项调查和重要石窟寺遗址考古发掘,持续推进四川石窟寺总录和重要石窟寺考古报告出版工作。将石窟寺学术研究纳入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支持方向。整合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力量,形成多学科跨领域合作研究模式,深入开展石窟寺历史内涵、艺术风格、文化价值、现实意义等方面的综合研究、比较研究,推出系列高水平研究成果和科普读物,构建完善四川石窟寺价值研究体系。(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省社科院、省社科联。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挥科技支撑和引领作用。围绕石窟寺保护科技前沿和长远发展,统筹开展四川石窟寺保护理论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究、保护材料和装备研发。深化石窟寺保护领域多学科联合交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将石窟寺科技保护纳入省级自然科学和科技计划重点支持方向,积极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推动石窟寺保护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依托四川石窟寺保护研究院、成都文物考古研究院、乐山大佛石窟研究院、四川大学等专业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石窟寺文物保护科研平台,创建中国南方地区石质文物保护重点科研基地等创新平台。(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教育厅、科技厅)

(三)加强数字化保护利用。积极参与制定石窟寺数据采集、加工、存储、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实施“数字四川石窟”行动,开展重要石窟寺壁画、彩塑、雕像、洞窟、摩崖石刻等数字化工作,做好中小石窟寺基础性数字化工作,建立四川石窟寺数字资源库,加强区域性石窟寺数字资源管理和共享。鼓励有条件的石窟寺建设数字展示体验中心。(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科技厅)

(四)推进“平安石窟”工程。开展石窟寺安全风险评估,分类分级实施石窟寺安防系统建设,推动重要石窟寺安防设施全覆盖。实施重要石窟寺安防示范工程,提升石窟寺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增强石窟寺风险监测与防控水平。加强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广电等合作,结合“天网系统”“雪亮工程”,建设四川石窟寺安全防护综合控制平台,推动成都、广元、巴中、资阳等石窟寺分布集中地区设置区域性安全管理平台。落实文物安全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实施石窟寺安全直接责任人公示公告制度。将石窟寺安全防范纳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体系。严格石窟寺保护区划管控,限期治理保护区划内已有的违规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将包括石窟寺在内的各类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框架中推进落实,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巡查制度,加强巡查防控,严厉打击损坏、损毁石窟寺本体及其历史环境风貌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打击文物犯罪联合长效机制,深入开展以石窟寺文物盗窃盗割犯罪为重点的全省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开展石窟寺违规拓印、妆彩、涂画、燃香、刻划、重塑等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民族宗教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成都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实施重要石窟寺保护利用示范项目。实施“石窟四川”保护工程,统筹开展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和周边保护、单点保护和集群保护。建设川渝石窟寺国家遗址公园,实施一批具有引领性、示范性的石窟寺保护重点工程。实施乐山大佛世界遗产保护利用提升工程,全面改善保护状况,系统优化展示利用、旅游服务等内容,持续擦亮乐山大佛“金名片”。分类规划、分步实施安岳石窟整体保护利用工程,建设资大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持续推进广元石窟、巴中石窟、蒲江石窟、荣县大佛等重点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促进中小石窟寺保护利用。探索“以大带小”“一个机构带一片”的管理模式,推动石窟寺保护管理专门机构对周边区域中未设置专门机构的中小石窟寺开展技术指导。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中小石窟寺保护管理。重点实施梓潼千佛岩、夹江千佛岩、泸县玉蟾山、南部禹迹山等中小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打造乡村文旅融合发展示范点。建设四川乡村石窟文化公园、文化景点和文化微景观,推动中小石窟寺保护利用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提升综合展示水平。实施石窟寺展示陈列提质工程,打造精品陈列展览,完善开放石窟寺的展示标识解说系统、游客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石窟寺建设遗址博物馆。利用融媒体、数字化等现代科技平台和手段,采用联合办展、巡回展览、云展览等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展示模式,创新拓展石窟寺展示利用。坚持以保护为前提的旅游开发,避免过度商业化、娱乐化。加强区域性石窟寺资源整合和集中连片保护利用,打造一批以石窟寺为载体的精品旅游项目和旅游线路。提升石窟寺讲解服务质量,编制专门培训教材及工作手册,强化对讲解员、导游的职业技能考核和上岗培训,规范讲解服务。开展重要石窟寺旅游及配套服务设施、解说系统升级改造,提升石窟寺保护利用设施水平和公共文化服务能力。(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深化文化交流合作。加强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合作,积极参与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搭建高端学术平台,举办学术交流活动,主动设置议题,促进石窟寺保护利用国际学术交流。在文物援助与合作项目中重点安排石窟寺考古研究、文物保护等项目。策划一批体现四川特色的石窟寺文物外展精品项目,塑造四川石窟寺文化传播品牌。(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办、省社科院等)

(九)创新项目工程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作规律和特点,完善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方式。加强项目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保证项目质量。针对石窟寺考古、本体修复等服务类项目特点和资质单位数量等,合理选择适当采购方式,综合评价并择优确定专业保护机构。涉及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的,财政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保障项目有序实施。科学合理审慎确定工程内容和规模,鼓励采取设计施工一体化方式。中小石窟寺保护项目可选择专业保护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核定后的项目预算控制数推进项目实施,不得重复评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擅自调整项目实施方案、采购需求、采购合同。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用于其他石窟寺保护项目。(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

(十)强化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建强四川石窟寺保护研究院,制定出台建设方案,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保障运行和科研经费,创建全国一流石窟寺研究院。深化“总分院制”建设模式,加强乐山、广元、巴中、安岳等地区区域性石窟寺保护研究机构工作力量。支持石窟寺资源丰富的地区建立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门机构。将石窟寺保护研究机构纳入科研单位管理,其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并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石窟寺保护研究机构根据需要可设置首席专家、学术院长,其薪酬单独核定,不纳入绩效工资基数。(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委编办、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完善人才培育体系。弘扬“莫高精神”,加强人才培养。深化与北京大学、四川大学和敦煌研究院等省内外高等院校和专业机构合作,联合培养石窟寺考古、保护等专业人才。依托四川艺术职业学院等职业院校,建立文物保护职业教育与培训基地。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稳定基层文博队伍,加强石窟寺管理人员定期培训。针对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如单位未设置相应等级岗位或岗位不足时,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国内外有影响的石窟寺领域领军人才、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创新人才等人员和石窟寺保护、考古研究、陈列展览、科研攻关的重大项目,可按相关规定实行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优化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制度,按规定落实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扩大志愿者队伍。(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委编办、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实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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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将石窟寺保护利用列入重要工作内容。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将文物工作纳入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制度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加强四川石窟寺保护研究院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

(二)加强投入保障。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落实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加大石窟寺保护利用经费投入力度。以石窟寺为依托的文物旅游景区(景点)经营收入应优先用于石窟寺保护利用。规范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经费管理,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使用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符合条件的石窟寺文物保护利用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地方政府新增债券需求。积极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拓宽社会资金投入渠道。

(三)加强督促落实。强化对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实施情况的事中事后评估,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落实石窟寺保护利用情况通报制度。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举措。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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