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八五年冬季征兵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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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八五年冬季征兵命令
国发〔1985〕99号
1985年8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务院、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冬季征兵命令

国发〔198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北京卫戍区,上海、天津警备区: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农村征集家庭劳动力比较充裕、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海岛、边防和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偏僻农村,应征青年的文化程度可酌情放宽;城市和县城征集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高中毕业生,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工人,也可征集一部分,征集的人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情况确定。女青年只征集一九八五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征集。

为了培养少数民族骨干,在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要征集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青年入伍。

有台湾省籍人口和归侨侨眷的地区,要尽可能在这些人中征集一些青年入伍。

二、征集年龄。男青年为一九八五年年满十八岁至二十岁;女青年为一九八五年年满十八岁至十九岁。应届高中毕业生年满十七岁的,本人自愿,也可以征集。

三、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一九七五年十月五日颁发的《应征青年体格条件》和有关规定执行。对批准入伍的青年,要全部进行肝功能化验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检查的项目和要求,按照卫生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通知的规定执行。为了保证化验质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化验方法和试剂,在地方上化验过的新兵到部队后,除个别有肝炎症状者外,一般不再复查。

四、应征青年在户口所在地报名,经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后,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新兵的服役年限,从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

五、征集时间。从十月一日开始,十一月初起运新兵,十一月二十日前运输完毕。为驻西藏部队征集的新兵,可适当提前起运。各部队派出的联络人员,要于九月十五日前到达补兵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便及早商定新兵运输计划。

六、要切实加强领导。对征兵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军区要认真布置,妥善安排。要继续宣传兵役法,对广大群众和适龄青年进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要深入、细致地做好适龄青年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使适龄青年为保卫祖国、保卫四化建设积极报名参军。要组织公安、卫生部门认真搞好政审、体检工作,切实保证新兵质量。要教育各级干部和征兵工作人员,坚决执行征兵政策和有关规定,严禁搞不正之风。要继续改革征兵方法,今年除少数部队派人接兵外,主要由地方干部组织送兵;交通方便的地区,也可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地方送兵干部随同新兵离开县、市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差旅费和在部队交接新兵期间的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负责报销;送兵干部在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市在征集费中报销。铁道、交通部门要保证新兵及时、安全运输,防止发生事故。

征兵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由于今年普遍实行送兵和对新兵全部进行肝功能化验,其经费不足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适当予以解决。

为武装警察部队征集的新兵所需经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接收新兵的武装警察总队负责拨给。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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