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东营民用机场建设问题的批复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东营民用机场建设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9〕28号
1989年4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东营民用机场建设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9〕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启用东营机场的请示》(鲁政发[1988]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营机场建设立项。

二、机场近期按安—24以下小型飞机起降的技术要求,配置完善保障飞行安全的必要设施,投资控制在五百万元以内,全部由山东省自筹,民航局负责监督审查。 

三、机场的经营管理,由东营市人民政府负责,民航局实行行业管理。有关验收、启用、飞行航线、航班等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