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报废榆林南郊老机场的批复
外观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报废榆林南郊老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0〕66号 1990年8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报废榆林南郊老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0〕6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废榆林南郊民航机场的请示》(陕政发〔1989〕2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报废榆林南郊老机场,机场内现有民航营房及售票处继续保留使用。
二、机场所有土地无偿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管理使用。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一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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