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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准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武装森林警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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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准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武装森林警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1988〕4号
1988年1月13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准

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武装森林警察列入

武警部队序列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1988〕4号


林业部、公安部,黑龙江、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北京军区、沈阳军区,黑龙江、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军区: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实施方案》,现批准下达,请遵照执行。

森林警察部队是森林防火、灭火的主要专业武装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森林警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全部实行现役制,有利于森林防火、灭火和这支部队的建设。林业部、公安部和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结合管理体制的调整,对部队进行一次整顿。要精简机关,充实基层,不断提高部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水平,使这支部队在防止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中发挥更大作用。

森林警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工作,由林业部、公安部具体组织实施。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黑龙江、吉林、内蒙古

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序列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劳动人事部劳人编〔1984〕70号《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通知》和一九八七年八月五日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做好武装森林警察的列编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体制

森林警察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全部实行现役制。实行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林业部门领导为主;中央和地方,以地方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部队执行森林防火、灭火任务,受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二、机构和名称

省(自治区)武装森林警察总队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省(自治区)森林警察总队。为照顾历史,考虑现状,总队级别按目前各省(自治区)确定的级别不变。森警部队各级机构的设置,要按照精简机关、充实基层的原则,根据任务和员额的多少,由林业部、公安部制定具体编制方案。

为了综合协调各森林警察总队的工作,归口管理有关业务,林业部设立森林警察办公室(以下简称“森警办”),与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林业部防火办一套机构,三块牌子。不定级别,不转现役。为便于与武警总部衔接工作,森警办可以代表林业部参加武警军级有关会议和发给相应规格的有关文件。森警办人员按公安待遇。

三、待遇

森林警察部队享受武警部队的同等待遇。

四、森警部队的员额增减,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送林业部商公安部报国务院批准。支队(含支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的增设、撤销,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五、分工

(一)林业部门负责:

1、部队的森林防火、灭火业务,通信保障、装备、物资和基建营房工作。

2、部队的党、团和纪律检查工作。

3、干部管理工作。

4、部队的行政管理、军事训练、政治教育由省(自治区)森警总队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

5、部队行政责任事故的调查、统计、处理。部队人员违法犯罪案件,按武警部队现行办法处理。

6、特殊被装标准的制定,警种符号设计和特殊物资的

筹措。

7、兵员、职工的管理,来访和警民、警政纠纷的处理,以及联系烈属、遗属的安置工作。

8、部队的卫生医疗、计划生育和干部保健工作。

(二)公安部门代管森警部队的下列工作:

六、列编时间

森林警察部队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五日起正式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

 

林业部     
公安部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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