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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第一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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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第一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发〔2008〕9号
2008年3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

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第一批

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发〔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一批国家珍贵古籍(2392部)名录和第一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51个)名单,现予公布。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卷帙浩繁的文献典籍。这些文献典籍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是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和利用好珍贵文献典籍,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方针,以第一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第一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公布为契机,加强科学规划,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珍贵古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使中华民族珍贵的文献典籍永泽后世。

  附件:1.第一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2392部)

     2.第一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51个)

                              国务院   

                           二○○八年三月一日

  (附件1发地方和有关部门)

  

附件2:

第一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

(51个)

  国家图书馆

  首都图书馆

  天津图书馆

  山西省图书馆

  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

  辽宁省图书馆

  辽宁省大连图书馆

  黑龙江省图书馆

  上海图书馆

  南京图书馆

  江苏省苏州图书馆

  江苏省常熟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安徽省图书馆

  福建省图书馆

  山东省图书馆

  山东省青岛市图书馆

  河南省图书馆

  湖北省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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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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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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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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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医科学院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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