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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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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2〕136号
2012年9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2〕13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南京市是江苏省省会,长江下游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土地利用率高,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2006至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4261公顷以内,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14261公顷。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3603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27387公顷。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到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32988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22平方米以内。严格控制中心城区用地规模,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要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26平方公里以内。

五、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北部地区,要加强耕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合理布局中心城镇用地,加强对止马岭地区地带性植物资源的保护,禁止在水库库区及水源涵养地等生态敏感区进行大规模建设用地开发;中部地区,要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强化土地供需调控,优化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加强对沿江洲滩湿地自然生态保育,禁止在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工业开发;中南部地区,要加大农业生产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鼓励发展高附加值的都市型农业,严格工业准入门槛,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严格保护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南部地区,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通过存量建设用地内部挖潜,提高建设用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协调好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安排区域建设用地。

六、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七、严格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实施工作。你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南京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市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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