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南四湖清障工作情况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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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南四湖清障工作情况报告的批复
国函〔1987〕124号
1987年7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南四湖清障工作

情况报告的批复

国函〔1987〕1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七月九日《关于南四湖清障工作情况的报告》收悉,经转请水电部研究后,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水电部《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四湖清障工作情况报告的处理意见》,请照此执行。

  二、鉴于水电部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全国当前的防洪清障工作具有普遍意义,现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对有些基层单位错误号召甚至组织群众继续阻碍清障工作,应提出严肃批评。大汛当前,各地要坚决排除干扰,切实抓紧做好清障工作。

  附件:水利电力部《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四湖清障工作情况报告的处理意见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日

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四湖清障

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处理意见

国务院:

  山东省人民政府七月九日向国务院作了《关于南四湖清障工作情况的报告》。现对这个报告提出一些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积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和李鹏副总理关于防汛工作的重要讲话,做了大量工作,是有成绩的。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报告中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其中一些已作了答复处理。主要是:(一)南四湖湖西大堤的房屋问题,我们认为,湖西大堤堤上禁止建房已是三令五申,所以,对今年新的违章建房必须全部清除;对于旧房,包括原有旧房今年翻修的,现在可不拆除,待汛后统一规划解决。(二)清苇工资问题,鉴于南四湖洪道中芦苇是野生的,清除这些行洪障碍所需人工,可以适当给予合理报酬。这部分经费,水电部可适当补助。

  

三、关于清除芦苇和违章鱼池,影响渔、湖民生产和生活问题,经反复研究后认为,要求南四湖主洪道清除芦苇,打开一千五百米行洪通道是合理的。如果这一行洪通道不打开,阻碍洪水下泄,将造成严重灾害。我们并未要求清除南四湖全部芦苇,只是要求清除主洪道中阻碍洪水下泄的芦苇,南四湖渔、湖民不应依靠主洪道中的芦苇做为主要经济来源。同样,我们要求清除的是近几年违章修建的阻碍洪水下泄或阻碍蓄洪的违章鱼塘。在清除这些阻水的芦苇、鱼塘及建筑物时,不应给予补偿。

  四、关于南四湖洪水出路的南下、东调工程,我部已在治淮计划中优先安排。上级湖保证水位之事,由于涉及南四湖蓄洪容量,问题较大,我们正在南四湖水利规划中统筹考虑。

  此外,从前一阶段防汛准备工作来看,今年各地抓得都较早,各级人民政府都很重视,行动较快,总的形势很好。但是,最近一些地方通过不同方式,反映了对清障工作的不同认识。大多是反映清障造成群众生产和生活困难,要求明确政策,给予补贴、赔偿和照顾等。经研究,我们认为,清障工作主要是清除江河行洪通道中人为阻水障碍和生物阻水障碍。在行洪道上人为设置阻水建筑物或种植阻水作物都是违章的,不存在由于清除这些行洪障碍造成群众生产和生活困难问题,这与利用一些洼地行洪滞洪不同。前者是清除违章建筑或违章作物,保障洪道畅通问题;后者是牺牲局部、保护大局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些重大问题上,应该分清是非,统一认识。只有这样,才能使江河清障工作少受干扰,坚持下去,取得实效。

  

以上如无不当,建议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水利电力部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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