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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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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0〕84号
2010年8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0〕8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桂政报〔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南宁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北部湾经济区中心城市,我国西南地区连接出海通道的重要枢纽,土地利用率高,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到201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6400公顷以内,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6400公顷。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6154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516200公顷。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到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14500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6平方米以内。严格控制中心城区用地规模,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要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00平方公里以内。

五、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中南部城镇与现代产业重点发展区,要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前提,优先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不断完善综合交通体系,合理增加城镇工矿用地,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发展农业生产基地;东部和西部优势特色农业发展区,要加强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加大对基本农田建设的投入,提高区域基础设施配套水平,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引导中小城镇合理布局,加快岩溶地区石漠化土地综合治理,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北部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区,要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和农用地整理力度,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积极开展矿山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等生态建设工程,统筹土地资源开发与生态建设,促进区域生态功能的恢复和提高。

六、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七、严格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实施工作。你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南宁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市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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