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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雅安地区设立地级雅安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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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雅安地区设立地级雅安市的批复
国函〔2000〕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6月14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28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2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雅安地区设立地级雅安市的请示》(川府〔1999〕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雅安地区和县级雅安市,设立地级雅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雨城区。

二、雅安市设立雨城区,以原县级雅安市的行政区域为雨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沙湾路。

三、雅安市辖原雅安地区的名山县、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和新设立的雨城区。

雅安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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