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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PL19-3油田原油出口海面交货点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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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PL19-3油田原油出口海面交货点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4〕16号
2004年3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PL19-3油田

原油出口海面交货点对外国籍

船舶开放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4〕1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开放PL19-3油田原油出口海面交货点的请示》(津政报〔2002〕13号)和《关于开放PL19-3油田暨简化渤海海域油田交货点对外开放审批程序的请示》(津政报〔200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PL19-3油田原油出口海面交货点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开放范围为:东经120°00′-120°09′,北纬38°16′-38°29′水域。有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等具体事宜,请你市与当地军事部门商定。进出该原油出口海面交货点油轮的检查检验工作,由天津港口岸有关检查检验单位承担。

二、今后国家管辖的渤海海域内新建的原油出口海面交货点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征求军事部门和边检、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等口岸有关单位意见后仍报国务院审批。

三、有关检查检验单位增加人员编制等问题,由你市根据业务量增长情况,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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