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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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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函〔2006〕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6年9月26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年/第3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6年第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合肥市人民政府驻地自庐阳区迁至蜀山区的请示》(皖政〔2006〕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合肥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迁至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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