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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吉林省长春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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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吉林省长春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7〕131号
2017年10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吉林省长春市
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7〕13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长春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长春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春市历史悠久,历史遗存丰富,城市空间格局独特,工业遗产特色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省及长春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并严格实施相关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长春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7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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