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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长清县设立济南市长清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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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长清县设立济南市长清区的批复
国函〔2001〕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年6月26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24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长清县设立济南市长清区的请示》(鲁政发〔2001〕23号)收悉。同意撤销长清县,设立济南市长清区,以原长清县的行政区域为长清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长清镇。

长清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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