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撤销番禺市和花都市设立广州市番禺区和花都区的批复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撤销番禺市和花都市设立广州市番禺区和花都区的批复
国函〔2000〕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5月21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2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广州市撤销番禺、花都市设置番禺区和花都区的请示》(粤府〔200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县级番禺市,设立广州市番禺区,以原县级番禺市的行政区域为番禺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海傍西路。

二、同意撤销县级花都市,设立广州市花都区,以原县级花都市的行政区域为花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新华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不增加人员编制。在行政区划调整中,你省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稳定和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