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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佛山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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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佛山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2〕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年12月8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年/第3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3年第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佛山市行政区划的请示》(粤府〔2002〕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佛山市城区和石湾区,设立佛山市禅城区。以原佛山市城区、石湾区和原南海市南庄镇的行政区域为禅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大福南路。

二、同意撤销县级南海市,设立佛山市南海区。以原县级南海市的行政区域(不含南庄镇)为南海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南海大道。

三、同意撤销县级顺德市,设立佛山市顺德区。以原县级顺德市的行政区域为顺德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德民路。

四、同意撤销县级三水市,设立佛山市三水区。以原县级三水市的行政区域为三水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人民三路。

五、同意撤销县级高明市,设立佛山市高明区。以原县级高明市的行政区域为高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文汇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涉及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禅城区与南海区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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