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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新疆巴克图等5个边境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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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新疆巴克图等5个边境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4〕20号
1994年3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新疆巴克图等

5个边境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4〕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开放巴克图、吉木乃口岸的请示》(新政发〔1992〕94号)和《关于开放阿黑土别克、都拉塔、木扎尔特口岸的请示》(新政发〔1992〕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巴克图、吉木乃、阿黑土别克、都拉塔、木扎尔特5个边境口岸,开展客货运输业务。巴克图口岸允许第三国人员通行。

二、以上5个口岸检查检验等单位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除地方投资外,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以上5个口岸范围的划定及安全保密措施等问题,请你区与新疆军区具体商定。

四、上述5个口岸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四日

(本文有删减)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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