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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深圳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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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深圳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9号
1992年2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深圳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深圳机场开辟为对外开放口岸的请示》(粤府〔1991〕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深圳航空口岸(含与机场配套的客、货、油码头)。

二、有关航线、航路和高度层问题,由中国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三、检查检验等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深圳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正式对外开放的时间,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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