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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黑龙江呼玛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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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黑龙江呼玛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3〕67号
1993年5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

黑龙江呼玛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3〕6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开放呼玛口岸的请示》(黑政发〔1992〕141号)和《关于请求批准开放呼玛、孙吴口岸需增加编制的补充请示》(黑政发〔1993〕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呼玛口岸,开展对外客货运输业务,明水期利用船舶运输,冰封期利用汽车运输。

  二、检查检验机构开办费和海关、边检、卫检、动植检、商检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由地方负责;各检查检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开放呼玛口岸,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五日

  (本文有删减)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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