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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盐城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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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盐城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1996〕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6年7月19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21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2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盐城市郊区设立盐城县调整盐城市城区行政区划的请示》(苏政发〔1996〕29号)和《关于撤销盐城市郊区设立盐都县及调整盐城市城区郊区行政区划的补充请示》(苏政发〔1996〕8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盐城市郊区,设立盐都县。盐都县辖原郊区的楼王、尚庄、秦南、龙冈、潘黄、大冈、步凤、北龙港、义丰、鞍湖、伍佑11个镇和中兴、学富、冈中、大纵湖、北蒋、葛武、便仓、郭猛、马沟9个乡,其中伍佑镇的行政区域为三墩村以南部分(不含三墩村)。盐都县人民政府驻潘黄镇。

二、将原郊区的南洋、青墩、新兴、永丰、张庄5个乡镇和伍佑镇的三墩村及其以北部分划归盐城市城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机构、编制和经费等,由你省自行调剂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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