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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宜昌市设立猇亭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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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宜昌市设立猇亭区的批复
国函〔1995〕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5年3月21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9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宜昌市设立猇亭区的请示》(鄂政发〔1994〕7号)和《关于设立宜昌市猇亭区的再次请示》(鄂政发〔1994〕1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宜昌市设立猇亭区,以原猇亭镇的行政区域为猇亭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桐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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