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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设立地级随州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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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设立地级随州市的批复
国函〔2000〕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6月25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3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地级随州市的请示》(鄂政文〔2000〕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县级随州市,设立地级随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曾都区。

二、随州市设立曾都区,以原县级随州市的行政区域为曾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烈山大道。

三、关于县级广水市的管理问题,同意你省的意见。

随州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不增加人员编制,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在地级随州市组建过程中,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稳定和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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