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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厦门市行政区划给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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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
调整厦门市行政区划
给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国函〔1987〕1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7年6月1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年/第27号

你省1986年10月21日《关于调整厦门市行政区划的报告》和1987年 4月7日《关于调整厦门市行政区划的补充报告》收悉。同意你省厦门市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设立湖里区;

二、郊区更名为集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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