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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继续在原云南陆军讲武堂旧址建设昆明市青少年宫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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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继续在原云南陆军讲武堂旧址建设昆明市青少年宫的批复
国函〔1989〕13号
1989年2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继续在原云南陆军讲武堂
旧址建设昆明市青少年宫的批复

国函〔1989〕1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继续在原云南陆军讲武堂旧址建设昆明市青少年宫的报告》(云政发〔1989〕8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昆明市青少年宫继续在原云南陆军讲武堂旧址内开展活动。俟国家及你省经济进一步发展时,由你省及昆明市负责将青少年宫迁出,原云南陆军讲武堂旧址全部由文物部门管理使用。

   二、在原云南陆军讲武堂旧址内,文物部门负责对所使用的部分进行维修;青少年宫对所使用的部分,应在文物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维修和保养。要确保旧址内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也不得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三、昆明市青少年宫与文物主管部门应签订保护使用的合同。对该旧址的维修方案应报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方能实施。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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