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设立双湖县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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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设立双湖县的批复
国函〔2012〕1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2年11月15日
官方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尼玛县双湖特别区设立双湖县的请示》(藏政发〔2012〕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双湖县,将尼玛县的措折罗玛镇、协德乡、雅曲乡、嘎措乡、措折强玛乡、多玛乡、巴岭乡划归双湖县管辖,以措折罗玛镇、协德乡、雅曲乡、嘎措乡、措折强玛乡、多玛乡、巴岭乡的行政区域为双湖县的行政区域。双湖县人民政府驻多玛乡索嘎南路9号。双湖县由那曲地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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