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安顺地区设立地级安顺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安顺地区设立地级安顺市的批复 国函〔2000〕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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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撤销安顺地区设立地级安顺市的请示》(黔府呈〔2000〕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安顺地区和县级安顺市,设立地级安顺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西秀区。
二、安顺市设立西秀区,以原县级安顺市的行政区域为西秀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塔山西路。
三、安顺市辖平坝县、普定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西秀区。
安顺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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