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沈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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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沈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年1月7日
官方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辽中县建制设立沈阳市辽中区的请示》(辽政〔2015〕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辽中县,设立沈阳市辽中区,以原辽中县的行政区域为辽中区的行政区域,辽中区人民政府驻蒲东街道滨水路26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行政区划调整有序稳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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