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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盘锦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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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盘锦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6〕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年3月20日
官方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大洼县建制设立盘锦市大洼区的请示》(辽政〔2015〕1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大洼县,设立盘锦市大洼区,以原大洼县的行政区域为大洼区的行政区域,大洼区人民政府驻大洼镇红海滩大街66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行政区划调整有序稳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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