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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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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
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

国发〔1980〕283号
1980年11月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订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的通知
文件

  根据中共中央〔1980〕63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制订了公开发表的《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并指出如有必要赠礼,须经授权机关批准。鉴于在对外交往中,有关授受礼品的情况比较复杂,为此,特作如下几项规定,供内部掌握执行。

  一、党中央主席、副主席、总书记,人大委员长,国务院总理,政协主席出国正式访问,如有必要,可按国际通例,以党中央、人大常委会、政府或政协名义,向邀请国赠送少量有纪念意义的礼品,赠礼金额掌握在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之内。

  二、我国政府代表(代表团)参加外国重大庆典活动,以及友好省、市间官方首次往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赠礼者,赠礼金额掌握在五百元之内。

  三、我国驻外机构和出国代表团、组,根据所在国的习惯,如果需要,可向接待人员、服务人员赠送小纪念品(每件价值在人民币五元以内)。代表团、组赠送小纪念品的费用,可按出访人数,时间长短,每人掌握在十五元之内(三、五人的代表团、组,每人掌握在二十元之内);大型的文艺、体育等代表团,最高限额不超过三百元。

  在国外享受奖学金的留学人员结业时,可向校方、导师或教师赠送少量礼品或纪念品。

  对来华帮助建设或免费讲学的外国专家、技术人员,在他们离华归国时,可赠送少量礼品或纪念品。

  四、各单位在对外活动中,确有需要,必须赠礼者,授权批准机关为中央一级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领导机关。审批时,应从严掌握。

  五、在对外交往中,如对方赠礼而难以谢绝者,可以收下,但不回礼,或酌情回赠少量有纪念意义的礼品。

  六、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适用于我国单位和个人同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的交往。他们对我国建设事业的捐赠,不属礼品范围,可以收下,并按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中央一级各单位和所属单位所收礼品,按系统分别上交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秘书处,由其将所收的上交礼品,按贵重艺术品,金、银、珠、宝制品,设备器材,以及有科研价值者,分别转交国库、博物馆、科研等单位。高级消费品,如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照像机、电冰箱等,可按需要,分配给有关单位公用。

  外国人给我国某一单位赠送的专业用品,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由受礼单位留用。外国人向参观单位或个人赠送的小礼品、纪念品,如圆珠笔、笔记本、打火机、手绢、纱巾、儿童玩具之类,可由受礼单位留用或处理给个人。

  其它物品,适于公开出售者可交商业部门出售,不适于公开出售者可在内部暂按国内市价五折出售,所得款项均上缴国库。食品之类可在受礼单位集体处理。

  各省、市、自治区也按上述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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