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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山东省肥城县旧城压煤搬迁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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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山东省肥城县旧城压煤搬迁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1〕13号
1991年3月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肥城县

旧城压煤搬迁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1〕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肥城旧城压煤搬迁有关问题的请示》(鲁政发〔1990〕1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保证肥城矿务局杨庄煤矿的正常生产,并解决肥城县旧城压煤搬迁遇到的实际困难,同意肥城县旧城搬迁工程继续进行。

二、核定追加搬迁资金九千九百六十二万元。资金来源采取以下办法解决:从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除煤矿自用和市场用煤外,肥城矿区的统配矿和地方矿销售的煤炭,平均每吨原煤价外加价五元,加价收入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加价期限为五年。整个搬迁工程要在五年内完成,届时如资金不够,由你省自行解决。

三、请肥城县政府会同肥城矿务局等有关方面,根据煤矿开采进度,编制详细的搬迁计划,报你省和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审批后实施。

四、加价收入是搬迁工程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由肥城矿务局负责收取,并按照批准的搬迁计划和进度拨款。

希望你省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认真细致地做好搬迁工作。

 

                              国 务 院

                            一九九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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