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
外观
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 国发〔2006〕13号 2006年3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
国发〔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石油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战略资源。2004年以来,由于国际市场石油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国内原油采掘业利润增加较多,其他行业和社会用油成本加大,造成各行业利益分配不平衡,影响经济平稳运行。为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推进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加强国家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油价上涨获得的超额收入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施行。
国务院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