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国务院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0〕64号
2010年7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0〕6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审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新政发〔2009〕8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是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地区和战略资源的重要基地,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发展不平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到201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2.67万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2.67万公顷。到202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402.73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53.27万公顷。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到2020年,全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5.3万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271平方米以内。

五、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准噶尔盆地南部区,要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和基本农田建设力度,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加强艾比湖湿地保护和古尔班通古特沙漠南缘土地沙化区生态建设;伊犁河谷区,要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和中小城镇用地,加大天然林保护力度,防治水土流失;准噶尔盆地北部区,要加强塔城盆地基本农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工矿节约集约用地,推动牧民定居,统筹城乡发展;东疆区,要开展以节水灌溉为重点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特色林果业,以土地供给引导城乡建设科学布局,保障必要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塔里木盆地北部区,要支持大型优质棉花生产基地建设,结合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推进土地整理和盐碱地改造,合理保障南疆铁路沿线和石化产业带城镇发展;塔里木盆地西南区,要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农业,改造中低产田,保障牧区饲草饲料用地,促进牧民定居,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六、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区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七、严格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实施工作。你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