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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物资部承包经营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物资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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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物资部承包经营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物资问题的复函
国函〔1989〕33号
1989年5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物资部承包经营

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物资问题的复函

国函〔1989〕33号

 

物资部:

  你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物资实行定额补亏由物资部经营包干的请示》和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一日《关于落实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物资实行定额补亏由物资部包干经营的补充请示》收悉。国务院同意,由你部承包经营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的物资。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承包经营范围和时间。承包经营的范围为我国统一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的钢材、有色金属、生铁、木材、水泥、化工原料、汽车、飞机、机电仪和成套、技改项目设备。承包经营时间暂定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年。

  二、关于定额补贴问题。在承包经营期内,每年中央财政除从外贸亏损补贴指标中划拨十四亿元外,再增加补贴二亿元;你部经营进口苏联东欧的小汽车、电线、电缆等产品的利润抵顶经营大汽车亏损后剩余部分全部留给你部。国家对此实行超亏不补、节余不收的政策。

  三、关于价格问题。承包经营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的物资,目前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所属外贸进出口总公司代理进口,按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物资的作价办法定价,即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物资实行代理价的,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的物资也实行代理价;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物资由国家给予补贴实行外贸拨交价的,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的物资也由国家给予补贴实行外贸拨交价。进口的物资在国内市场销售不得超过国家最高限价。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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