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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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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
1956年2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五六年二月八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7月2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宣布失效

为了满足广大私营企业的工人、店员、工程技术人员、手工业者和工商业者加速社会主义改造的热烈愿望,从今年1月起,许多城市的人民委员会对于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已经不是分期分批进行,而是采取了一次批准私营工商业全业公私合营和手工业全业合作化的办法。这种办法,在有了准备工作的地方是可以采用的,因而也是正确的。但是,因为在批准合营和合作化之后,时间太短,私营工商企业和个体手工业的数量又大,有关供、产、销的安排和企业改造等各项工作还来不及进行,因此在工商业和手工业某些方面,就出现了一些供、产、销脱节的现象。例如,有些手工业户因为等待生产合作社的统一经营,就不接受商店的零散定货了,有些新的公私合营工厂因为等待重新安排生产,工厂和工厂之间原有的生产协作关系中断了,原来存在于工业、手工业、商业之间的赊销关系也停止了,因而形成一时供、产、销脱节的现象。在这个期间,某些国营商业、国家银行和税务机关采取了若干不恰当的做法,也给予生产经营一些不好的影响。例如:要求新的合营企业和手工业合作组织执行一些暂时还不适合的管理制度和表报制度,这样就打乱了那些新的合营企业和合作组织原有的比较好的经营习惯;某些国营商业的专业公司错误地缩短合营商业的营业时间,就使顾客感觉不如从前方便了;由于对保持原有好的花色品种没有采取切实的有效的办法,手工业方面减少产品品种的现象和商业方面减少经营品种的现象也发生了。所有这些现象,虽然还只是个别的,但是都不利于生产经营,都不利于国家和人民。为了改变这些现象,为了使我们有充分时间去逐行逐业地顺利地完成社会主义的改造工作,国务院决定:

  一、私营工商企业从批准公私合营到完成改造,需要相当时间,因此在批准合营以后,一般在六个月左右的时间内,仍然应该按照原有的生产经营制度或习惯进行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工作等,仍旧由原企业主继续负责,企业原有人员原来担负的职务也一般地不要变动。原企业主应该以对国家高度的责任心来管好企业,专业公司派出的工作组应该积极协助原企业主做好生产经营工作。

  二、企业原有的经营制度和服务制度,例如进货销货办法、会计帐务、赊销暂欠、工作时间、工资制度等等,一般在半年以内照旧不变。

  三、企业原有的供销关系要继续保持,原来向那里进货销货的,仍旧向那里进货销贷;进货销货的双方,必须密切合作。原来出口的手工艺品,必须继续出口,手工艺品所需要的国外原料,必须尽可能地继续进口。

  四、各企业之间原有的协作关系,例如加工、修理、供应配件、零件等等,必须继续保持,不得随意变动。

  五、对于为数极大、分布极广的小商店,如果他们要求公私合营,政府可以批准他们的要求。但是,这些小商店的经营方式,仍然应该继续保持目前的代销、代购、经销和自营的办法。将来这些小商店的代销、代购的经营比重是会逐渐增加的,但是他们仍然可以自己经营一部分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所没有的商品。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对于这种小商店,不论他们是已经合营的或者是尚未合营的,都应该按照全行业统筹的原则,安排他们的营业。各地在改造座商期间,对摊贩和肩挑小贩如果还来不及进行组织和改造,就应该暂缓进行这项工作。为了适应人民需要,对于大部分眉挑小贩现在的经营方式需要长期保留,不要采取把同类肩挑小贩都组成为统一资金的合作经营方式。今后对许多行业的肩挑小贩进行组织和改造的时候,应当采取一种简便的形式,例如可以采取要他们到合作社或者国营企业的某一部门进行简单登记的办法。

  六、参加合作社的个体手工业户,必须保持他们原有的供销关系,一般应该在一定的时间内暂时在原地生产,不要过早过急地集中生产和统一经营。手工业中的某些分散、零星的修理业和服务业,应该长期保留他们原有的便利群众、关心质量的优点。某些具有优良历史传统的特殊工艺,必须加以保护。某些适合于个体经营而自己又不愿参加合作社的手工业户,应该维持他们原有的单独经营方式。

  七、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在社会主义改造中,都必须保持产品质量和经营品种,对于已经降低了质量的产品和已经减少经营的品种,必须迅速恢复。所有合营的工厂、商店和手工业合作组织,都必须指定经理或一位副经理专管产品质量和经营品种的工作,保证不降低质量,不减少花色品种。

  八、各地国营工业、商业部门应该迅速筹备建立各行各业的专业公司,尚未建立的应该首先成立筹备组织,已经建立的应该加以充实,以便使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和业务工作有分工管理的机关。

  各地应该根据上述各项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对各行各业定出安排和改组的具体措施。对于某些行业中存在的突出不合理的情况和困难问题,为了便利于生产经营,应该及时加以调整解决。凡是已经有了充分准备,已经作了详细研究并且提出了统盘改组规划的行业,经过省、自治区、市领导机关的批准,就可进行改组。但在改组规划中,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生产技术和管理办法,必须进行全面分析,对于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应该逐步加以改革;对于其中合理的部分,应该在合营企业和国营企业中充分加以运用。我们应该将资本主义工商业、手工业的生产技术和管理办法中有用的东西,看成是民族遗产,把它保留下来,决不应该不加分析地全盘否定。

  以上各项,各地必须立即坚决执行。应该向政府工作人员、工人、店员、工程技术人员、手工业者和工商业者广泛地进行解释,动员他们同心协力做好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圆满地完成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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