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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纠正与防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浪费现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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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纠正与防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浪费现象的通知
1956年1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有效期:1956年1月24日—1958年1月6日(不含本日)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文件
1986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农林法规的通知(国发[1986]89号)宣布由后列文件取代。

  1953年12月5日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公布以后,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和各建设单位对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工作,比以前重视了。有些地区建立了征用土地的审核和检查制度,对浪费土地事件作了适当处理,浪费土地的现象已经有所纠正。

  但是根据各地检查的结果和部分群众反映,目前不少地区的建设单位还没有很好地约节用地,浪费土地的现象依然严重存在。据武汉、长沙、北京、杭州、成都和河北等五市一省部分地区的不完全统计,几年来共征用土地十万一千多亩,浪费的即达四万一千多亩,占征用土地总数的40%以上。其中最突出的是长沙市,该市从解放后到1954年底,共征用两万多亩土地,其中浪费的就有一万六千多亩。武汉市33个建设单位共征用九千多亩土地,其中长期闲置不用的就有二千六百多亩,不仅使国家多开支了二十九万多元,又使这些土地每年少出产一百一十五万多斤粮食。成都市荒芜铁路用地五千九百多亩土地,每年就少出产大米五百五十多方斤。这样浪费土地的结果,还不仅是消耗了国家资金,造成了粮食减产,而且不必要地使农民由于土地发生变化,增加了转业安置的困难。

  造成浪费土地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建设单位制定的用地计划书不妥当,盲目地多要土地,怕征用少了影响自己的发展;或者不分别轻重缓急,不顾实际需要而提前征用土地;或者建筑物布置分散,大量浪费土地。有的建设单位甚至不经政府批准就按照制定的计划占用了农民的土地,这就造成了征用土地的混乱现象。另一方面是主管征用土地机关对于征用土地工作管理不严,缺乏健全制度。在审核批准征用土地计划时,往往迁就建设单位,要多少给多少,要那里给那里;有时甚至在建设单位还没有提出征用土地计划以前,就先期批准了用地。对于已征用土地的使用情况,也缺乏经常的检查,致使浪费土地的现象不能及时得到防止和纠正。

  为了纠正与防止浪费土地现象,特规定:

  一、各级人民委员会在审核和批准征用土地计划时,要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的用地数量,根据当地建设发展的全面规划核定用地的位置,并应审核建设单位所提出的土地补偿和居民安置计划是否合理。凡是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申请手续并得到批准的,不得进行征用土地。

  二、各建设单位在征用土地以前,必须认真地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按照实际需要,分别轻重缓急,详细拟定计划,必须做到需要多少征用多少,可征用可不征用的不征用,暂时不施工的不必过早征用,可分期分批征用的分期分批征用。各建设单位的上级领导机关必须对所属单位提出的用地计划和征用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督。

  三、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对已征用土地的使用情况经常检查,发现浪费土地的现象,应当及时纠正。对于建设单位因建设计划变更,不再使用或使用后尚有多余的土地,都应当无偿收回,另行调拨给其它建设单位使用或组织农民耕种。对于不经申请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及严重浪费土地、损害群众利益的建设单位,应当追究责任,并作适当处理。

  四、各建设单位对于已征用的土地,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详加审核,将多余的土地主动地交给当地人民委员会处理,不得自行转租,转让或径自进行农业生产。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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