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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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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7〕1号
2017年1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修改稿)的请示》(发改西部〔2016〕27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开放引领,充分发挥自身比较优势,紧紧抓住基础设施和生态环保两大关键,增强可持续发展支撑能力,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缩小区域发展差距上取得阶段性突破,在持续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上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巩固边疆安全稳定、维护民族团结进步上作出更大贡献,推动西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三、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增强紧迫感,自我加压,奋发有为,依靠改革开放创新增强内生动力,结合本地实际,将《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重要改革任务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做好衔接,完善推进机制,强化政策保障,分解落实各项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努力开创西部发展新局面。

四、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西部大开发与“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战略的统筹衔接,在对口帮扶、财政税收、项目布局、融资服务等方面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东中部地区要进一步提升对口支援水平,形成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新合力。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与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推动《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实。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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