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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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0〕3号 2020年2月21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2020年5月12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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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0〕3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组织对申请主体提出的有效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决定,对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其中部分商品,分两个清单实施排除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清单一所列商品,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一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
对清单二所列商品,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一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继续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适时公布后续批次排除清单。
附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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