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总参谋部关于一九八七年征兵工作情况和做好今后征兵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总参谋部关于一九八七年征兵工作情况和做好今后征兵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88〕15号 1988年3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转发总参谋部关于一九八七年征兵工作
情况和做好今后征兵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总参谋部《关于一九八七年征兵工作情况和做好今后征兵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认为,在国家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情况下,必须重视国防建设。保持强大的国防,对于国家的安宁、人民的幸福、顺利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至关重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区要把征兵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改进方法,认真纠正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新兵质量,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一九八七年征兵工作情况和
做好今后征兵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
现将一九八七年征兵工作的主要情况和做好今后征兵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
一九八七年的征兵工作,从十月十日开始,到十一月底结束,圆满完成了征兵任务。这次征兵工作所以搞得比较好,主要在于:
认真抓了宣传教育。各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各级军区把做好宣传发动和思想工作,作为完成征兵任务的中心环节来抓,重点抓了国防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以及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宣传中,既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和开展有关征兵问题的法律咨询、国防知识竞赛、国防教育宣传月等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参军光荣的热烈气氛,又注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思想工作贯穿征兵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征兵工作的各个环节,把工作做到家,做到人;既讲我军的优良传统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成就以及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的成果,激发广大青年报名应征的积极性,又实事求是地介绍军队生活紧张艰苦的一面,使青年有吃苦的思想准备。在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基础上,对个别逃避和拒绝服兵役的应征青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原则规定,给予了必要的惩处。由于宣传教育广泛深入,政策对头,青年报名应征的积极性普遍比往年高。部队反映,新兵绝大多数思想稳定,好学上进,闹各种思想问题的比往年明显减少。
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把完成征兵任务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为保证新兵质量,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并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了保障。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兵期间停止招工、提干,为征兵让路。兵役机关把征兵作为第四季度的中心工作,省军区、军分区主要领导亲自抓,司、政、后机关以主要力量投入征兵,县、市人武部全力以赴,地方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级领导和机关,重视抓好基层,普遍派出了工作组进行检查指导,帮助基层办实事,把问题解决在下面。为了防止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普遍进行了教育,采取了组织措施,健全了规章制度。为确保新兵质量,兵役机关、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普遍实行了岗位责任制,领导分片包干,一级抓一级;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把不符合条件的青年征集入伍的,进行了严肃处理。从而增强了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形成了上下齐心协力,左右密切配合,团结一致抓征兵工作的生动局面,有效地保证了新兵质量。
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非常重视搞好对烈军属的优抚和退伍军人的安置,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安定团结,保障“四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一方面,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搞好优抚、安置,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的重要政策,也是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澄清和纠正社会上少数人认为优待军属是“买兵”、“合同兵”等模糊认识;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普遍制定和完善了优抚办法,对农村和城镇的义务兵家属都实行优待,发给不同数量的优待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根据当前的新形势,积极探索优抚、安置工作的新路子。有的地区把征兵和优抚、安置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实行“征兵、优待、共育、安置一条龙”的办法;有的地区根据义务兵在部队的表现,在优待和安置上区别对待,对立功受奖的适当提高优待金标准,退伍后考虑个人志愿,优先予以安置;大多数地区成立了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介绍所,积极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同时,国家劳动制度改革后,城镇退伍军人安置政策不变,仍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固定工,这对城镇青年应征入伍产生了很大的吸引力。所有这些,对鼓励青年积极应征和战士安心服役,都起了重要作用。
二
征兵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值得重视。
有的单位和部分干部群众对加强国防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国防观念淡薄。对“无兵不安”和“居安思危”的道理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平麻痹思想有所滋长,因而支持和关心国防建设不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的对征兵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新兵质量把关不严;有的搞不正之风,把有严重问题的青年征入部队,既影响了新兵质量,也败坏了社会风气。
部分适龄青年报名应征的热情不高,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群众生活水平较高的地区,这个问题尤为突出。即使在当兵积极性比较高的地区,青年入伍的动机也是多种多样的。据有的地区调查,入伍动机端正,自愿履行兵役义务的,仅占适龄青年总数的25%左右。有些青年不愿当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长期和平环境,全民性的国防教育有所放松,公民依法服兵役的意识不强;一些青年和家长致富心切,怕当兵经济上吃亏,影响致富;有些青年贪图安逸,怕打仗,不愿过部队紧张艰苦的生活;有的地区优抚政策还不够落实,也影响了青年应征的积极性。另外,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越来越多,这些人将陆续进入应征年龄,也将给今后的征兵工作带来一些新的困难。这些问题须引起各级领导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妥善解决。
征兵工作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征兵工作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办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一九八四年五月,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重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征兵工作条例》(国发〔1985〕125号),兵役工作的法制建设得到了加强。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些规定,在有些地区尚未得到贯彻落实;有些兵役机关在平时忽视年度征兵的准备工作,对本地区的兵源状况心中无数;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不够,牵扯各级领导精力太大;征兵中习惯于靠突击完成任务,动用人力、物力多。这些,既不利于保证新兵质量,也不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形势。
三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蓬勃发展,人民生活逐步改善,应征公民的政治觉悟、身体素质、文化水平不断提高,这就从根本上为征集优秀兵员打下了良好基础。但必须看到,由于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还会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审时度势,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提出措施,进一步改进征兵工作,提高新兵质量。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全民国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国防观念。加强国防教育,不仅对促进征兵工作,而且对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进行国防教育,靠征兵时搞突击不行,靠哪一个部门也不行,需要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区、县(市)人武部,要根据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的“应加强国防教育,提高人民的国防观念”的精神,把国防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常抓不懈,形成制度。国防教育要以青少年为重点,从中小学生抓起。要在教学大纲中增设国防教育的内容,寓国防教育于教学之中,努力培养学生的国防意识。兵役机关要通过兵役登记、征兵、民兵和预备役工作,重点抓好适龄公民的国防教育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要把国防教育作为职工教育的重要内容来抓。各宣传部门、新闻单位、文艺团体,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国防教育。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使广大干部群众都懂得加强国防建设,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重要性,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形成人人关心国防建设,自觉履行兵役义务,奋发向上、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
(二)进一步落实优抚、安置政策,调动青年应征的积极性。当前,各地应按现行的优抚政策,实抓好对烈军属优待的兑现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军属的优待金标准,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并鼓励和扶持他们勤劳致富,当地群众一起走上富裕之路。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妥善安排好退伍军人的生产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根据新形势,积极研究、探索优抚、安置工作的新办法,开拓优抚、安置工作的新路子。各地要建立和逐步完善拥军优属服务网络,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烈军属排忧解难。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推广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和“征兵、优待、共育、安置一条龙”的经验。要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工作,造成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进一步搞好征兵工作改革。征兵工作改革的目的是确保新兵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制度化、规划化、科学化。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兵役法规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征兵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进一步理顺征兵工作的领导关系,明确兵役机关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要改革传统的征兵方法,按照规定,在平时认真搞好适龄公民的兵役登记,摸清应征公民的数量、质量和分布状况,选定预征对象,并对他们加强依法服兵役的教育,打好思想基础,为征兵的前期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征兵期间,由兵役机关通知预征对象到指定地点报到,进行体检,经体检、政审合格的,由兵役机关批准入伍。征兵工作的改革,要经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部队要和地方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对新兵的教育和管理。新兵入伍后,能否安心服役,较快地由一名老百姓转变成一名合格的军人,部队的教育、训练是关键。当代青年有许多优点和长处,新兵中绝大多数人有文化,有知识,思想活跃,好学上进,愿意为国防建设贡献力量,这是主流和本质。同时,在他们身上也存在着一些弱点。部队要针对他们的特点,深入搞好我军光荣传统教育和法纪教育,引导新兵端正入伍动机,激发他们保卫祖国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完成从老百姓到革命军人的转变。要提高部队基层干部的管理教育水平,改进管理教育方法。对新兵的教育、训练,要循序渐进,使他们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对属于合格范围内而一时不习惯部队生活,有这样那样思想问题的新兵,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地加以疏导,不得歧视,不得滥施惩戒,严禁打骂体罚,更不得轻易作退兵处理。对管教粗暴,甚至打骂新兵的人员,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要合理分配使用新兵,既要教育新兵服从部队工作的需要,又要尽可能根据其文化程度和个人特长,量才使用,更好地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要搞好基层的生活管理,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新兵的物质文化生活。经部队复查,政治、身体不合格的新兵,要按有关规定退回原征集地区,兵役机关应予接收并做好善后工作。
总参谋部
一九八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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