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民航局对中国海洋直升飞机专业公司实行行政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民航局对中国海洋直升飞机专业公司实行行政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84〕71号 1984年8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民航局
对中国海洋直升飞机专业公司实行
行政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委、中国民航局、中国海洋直升飞机专业公司:
中国海洋直升飞机专业公司,是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建立这个公司是我国民用航空体制改革的一个尝试。
中国民用航空局在体制上将逐步实行政企分开,加强作为我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职能。考虑到民用航空的特点,中国海洋直升飞机专业公司在业务上要接受中国民航局的行政管理。
现在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海洋直升飞机专业公司应遵守国家发布的民航法规,执行中国民航局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中国海洋直升飞机专业公司的飞机在我国境内和毗连的公海上空,以及进出香港及其情报区的飞行,按规定程序向中国民航局及其所属的地区管理局、省(区)局航站申请,经批准后,由中国民航局实行统一指挥。中国民航局负责向当地空军和有关单位通报该公司的飞行计划和动态;负责向公司提供航行情报、通信、导航、气象等服务项目。
在民航没有指挥手段的地区,中国海洋直升飞机专业公司可向当地海、空军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申请,通报飞行计划和动态,并接受其统一的管制和指挥。
三、中国海洋直升飞机专业公司开辟新航线,由中国民航局归口审核,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中国民航局原已开辟的航线,中国海洋直升飞机专业公司也可以使用。公司领取登记证、适航证、驾驶、地勤人员执照等证件,应向中国民航局申请,由民航局按统一规定和标准办理。
四、中国海洋直升飞机专业公司的机场选址,由中国民航局归口审核,报送国家经委、总参谋部批准。现有民航机场,可以提供给该公司的飞机起降。
五、中国海洋直升飞机专业公司应遵守我国政府和中国民航局对外签订的有关民用航空协议和我国政府批准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中国民航局相应的规定。
六、中国海洋直升飞机专业公司与其他民航直升飞机公司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在保证安全、服务质量、经济效益方面互相促进,互相补充。各直升飞机公司应当互通信息,协调对外,在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联合。提供服务的价格,应在国家物价局协调下商定,允许有一定幅度的浮动。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不允许有损害国家整体利益的行为。
以上各项,是中国民航局在业务上对中国海洋直升飞机专业公司实行行政管理的暂行规定。民航体制全面改革以后,按新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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