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统配煤矿等三个总公司外事审批权问题的复函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统配煤矿等
三个总公司外事审批权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9〕13号
能源部: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关于授予统配煤矿等三总公司出国任务审批权的请示》(能源外〔1988〕100号)收悉。
国务院同意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自行审批本公司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和邀请外商来华事项。总公司的正、副总经理出访,由能源部审批,其中副部级以上人员出访,由能源部按规定程序报批。
该三总公司的出国和来华事项的审批工作,由能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二月四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如不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本作品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