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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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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3〕89号
1993年11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镇沅县城由按板镇迁移至恩乐镇的请示》(云政发〔1993〕190号)收悉。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按板镇迁至恩乐镇。鉴于按板镇地质灾害频繁,为避免因搬迁时间过长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请你们抓紧做好搬迁的各项准备工作,尽量缩短原定的搬迁时间。搬迁时,要掌握好轻重缓急,最危险的地段先搬,学校和医院可适当优先安排。

二、考虑到镇沅县属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财力较弱,搬迁经费全部由地方自筹确有困难,同意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一千万元,其中:一九九三年三百万元、一九九四年三百万元、一九九五年四百万元,由财政部分年下拨。其余所需经费,由你省自筹解决。望本着节俭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和迁建。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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