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人事部请示解决部分干部农村家属进京落户问题的复函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人事部请示解决部分干部农村家属进京落户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5〕22号
1985年4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

劳动人事部请示解决部分干部农村

家属进京落户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5〕2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人事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进京落户问题的请示》和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部分干部家属进京落户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请研究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

农村家属进京落户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中央、国务院一再指示要严格控制北京市的人口.到本世纪末控制在一千万人左右。截至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底,北京的常住人口已达到九百四十四万六千人,如果加上军队,常住人口已经突破一千万。据预测,到二○○○年,北京市人口的自然增长额总计将达九十五万人;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人口的机械增长额虽然已由一九七九年的十一万六千人减少到一九八四年的四万人,但今后北京人口仍应进一步压缩。

最近,我们又认真地研究了这个问题,认为控制市区人口的方针必须坚持。但对于专业技术干部家属进京的问题,适当加以解决,以缓和矛盾,也是必要和可行的。具体意见是:

1.凡符合一九八○年公安部、粮食部和国家人事局联名下发的文件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干部,其家属在外地农村的,经逐个审核后,可到北京落户。

2.初步统计中央在京单位和市属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其家属在外地农村、要求进京的有二千七百户,近七千人。今后,随着技术职称评定和晋升工作的开展,还会有不少专业技术干部,具备上述两部一局规定的家属由外地进京的条件。同时,在上述文件中,除规定的有一定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外,还包括相当于这一类的干部。我们拟分年度划定进人指标,一九八五年先解决一千五百户(其中北京市五百户),一九八六年解决一千户,其余的逐年解决。

3.审批专业技术干部家属进京的工作,建议在中央和国

家机关的由劳动人事部归口把关;在部队驻京单位的由北京市代管;市属单位的由一名主管副市长负责。

我们认为,解决专业技术干部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不一定都要迁入大城市、特别是北京;应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动员一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到外省市与家人团聚;即使是迁入北京,也不一定都迁入市区,可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到远郊卫星城落户。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一月九日          


关于解决部分干部家属进京落户的意见


国务院:

办公厅转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进京落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解决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农村家属进京落户以后,将对家属在农村的党政业务工作的骨干产生一定影响。我们认为应统筹考虑,经商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除解决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农村家属进京落户外,对以下人员也应同时解决:

一、一九六六年以前大专毕业的党政业务技术工作骨干。这些同志一般是从学习、工作比较好的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的,如不解决这部分人的困难,今后不利于党政业务部门干部队伍的稳定。

二、现任副处长或相当副处级以上职务、工作年限二十年的领导干部。

三、上述干部家属属于城镇居民的也应相应予以解决。

四、解决干部的夫妻(包括在外地一方是工人的)两地分居问题,仍按照有出有进的原则,对有调出北京的干部指标的单位,可优先解决,对没有调出北京干部指标的单位,如夫妇一方属于工程师及相当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骨干,可适当照顾。

五、随迁子女一般不超过十六周岁(在校中学生不受此限),但子女均已超过十六周岁,又无在校中学生,确实在北京无子女的,可允许随迁一名超龄子女(含配偶)。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要有利于四化建设,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一些专业技术人员比较集中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动员分居的干部到爱人所在地,或夫妇同到第三地团聚。

由于目前北京市住房、子女上学和生活服务都存在一定困难,解决这部分同志家属进京落户问题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可在二、三年内解决,具体由劳动人事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