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77号 1994年6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正部级)。民航总局应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原则和加强民航工作的指示,坚持政企职责分开,转变职能,加强行业管理,完善民航管理体制,促进我国民航事业发展。
一、职能转变
民航是一个发展迅速、技术密集型的国民经济基础行业,具有行政权力要求相对高度集中和大量技术、业务工作需要监督检查的特点。民航总局要从行业特点出发,把切实加强行业管理作为转变职能的重点,以“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为中心,强化飞行安全管理,加强对飞行安全的综合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民用航路建设,改进空中交通管理工作,逐渐形成集中统一的全国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和服务体系;突出对民航运输服务质量的管理监督,促进全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加强行业方针政策研究、法制建设、规划的制订与实施、体制改革协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协调等行业管理职能;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按照“政企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把有条件实行地区性管理和企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下放、转移给地区管理局或企业。
二、主要职责
民航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职能部门,对全国民航业实施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发展我国民航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制定发布民航规章;制订民航体制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二)编制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民航运输网络、机场配置和机队规划;审核企业购买和租赁飞机的申请。
(三)参与研究行业宏观调控措施和经济调节办法;对直属企业的经济活动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和评价,对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管理运输航空、通用航空市场秩序。
(四)编制直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审批或报批限额以上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编制全国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制定民用机场建设标准,审批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总体规划,颁发或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和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的批准书。
(五)审批颁发或吊销民航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对全国民航企业实施行业管理,对其安全、服务质量、航班正常等情况和业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按规定调查处理飞行事故。
(六)制定民航行业安全保卫的规章制度,会同公安部管理民航治安保卫工作,防范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
(七)协同有关部门进行空域规划,负责对民用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实施对民航的航行管制;颁发或吊销航行管制人员执照;管理民航通信、导航和气象工作。
(八)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组织有关部门颁发或吊销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和维修许可证、维修人员执照。负责民用航空飞行技术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飞行标准,颁发或吊销飞行人员执照。
(九)领导民航地区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按规定范围管理干部;负责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十)制定民航行业教育和科技发展规划,管理直属大、中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和推广;管理民航标准化和计量工作。
(十一)代表国家对外进行航空谈判和签约,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参与涉及民航事务的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监督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在我国境内的有关业务活动,维护国家航空权益;管理涉港澳台地区的民航事务;管理民航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二)负责民航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行业职业道德教育。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航总局设13个职能司局和政治部、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保密、档案和机关财务、房地产、基本建设等行政管理工作,组织调查研究民航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承担领导交办的文件起草工作和总局新闻发布工作。
(二)航空安全办公室
制订民航安全政策、法规、制度,综合管理监督全行业的空中、地面安全工作,制订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进行飞行事故调查,组织、指导飞行安全研究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民航安全工作,承担民航总局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体改法规司
制订民航行业体制改革规划和总体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直属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行业执法监督,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计划司
拟定民航行业发展战略,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拟定民用航空运输航线网络、机场配置和机队规划,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办理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及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核工作,承担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工作,管理行业交通战备工作。
(五)财务司
制订民航行业财务会计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审查汇编直属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参与制订行业经济调节办法,参与制订航空运价和各项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各项专项基金,监督、管理民航国有资产,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航空保险规定。
(六)人事劳动司
指导推动民航行业的人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负责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指导直属单位科技干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行业劳动管理标准,管理直属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
(七)科技教育司
编制民航行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行业重大科研项目的攻关、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推进行业计算机应用工作,管理民航标准化和计量工作,指导直属科研机构、院校和培训中心的工作,指导行业职工教育工作。
(八)国际合作司
拟定发展国际和地区民航关系的方针政策,组织参加国际民航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办理有关国际民航公约、条约及协议的具体事务,办理民航企业与外国航空企业签订有关协议的审批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驻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办事处活动,办理涉港澳台地区的民航事务和援外、外援及智力引进工作,办理民航人员出国审批工作,承担总局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九)运输管理司
拟定国内、国际运输航空、通用航空发展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服务质量标准,对运输航空、通用航空作业进行管理并监督其服务质量,受理旅客、货主、用户投诉,审核国际、国内航线和国内外航空公司加班、包机的申请,协调航班计划,组织协调重大、紧急运输和通用航空作业任务,承办民航企业的审批管理工作,颁发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指导企业管理,监督维护航空市场秩序。
(十)飞行标准司
制订飞行标准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对飞行人员飞行技术的检查,管理飞行人员执照,审查飞行技术文件,负责航空器运行管理工作,对飞行训练单位进行许可审定,制定训练程序和标准,检查训练质量,管理航空卫生工作,颁发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十一)航空器适航司
拟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核颁发或吊销民用航空器(含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和国籍登记证的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登记注册工作,办理民用航空器的出口适航证,负责审核颁发或吊销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许可证和维修人员执照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和安全状态的监督,颁发适航指令并监督执行。
(十二)基本建设机场管理司
拟定民用机场建设工程和飞行区适用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审核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并组织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审批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及总平面规划,负责颁发或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工作,办理民用机场的移交、接收或报废的审核工作,指导管理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归口管理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和机场土地使用工作,制订民航设备管理规定。
(十三)公安局(公安部十五局)
拟定民航安全保卫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安全保卫、机场治安交通管理和消防工作,检查监督防劫机、防破坏预案的落实,指导和参与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及重大灾害事故,检查指导专机警卫工作,负责空勤人员登机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等证件管理工作,负责总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四)政治部
(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总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民航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现已超配的1名副局长作为过渡,待退下来或调离后不再增补;司局级领导职数55名(含总飞行师、总工程师和党的工作机构的司局级领导职数)。
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保留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机构合署办公。
为加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撤销原民航局航行司和航务管理中心,组建事业单位性质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直属民航总局并授予其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是协同有关部门进行空域规划,负责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其机构编制按规定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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