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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七五”期间立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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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七五”期间立法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1987〕22号
1987年4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务院“七五”期间立法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198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名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七五”期间立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日  

 

 

 

国务院“七五”期间立法规划

 

一、总 体 设 想
 

(一)“七五”期间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全面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为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提供法律保障。

(二)“七五”期间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力争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济、行政法规体系。

(三)“七五”期间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草案和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本规划的要求拟订。

(四)“七五”期间的立法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1、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立法条件成熟的,应当及时制定、发布;条件不成熟的,要经过试点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行政法规或者法律。

2、法制统一性的原则。要以宪法为根据,做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使各项法律、法规之间衔接、配套。

3、民主立法的原则。立法时要广泛征求意见,请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参与审议、修改。

4、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立法时要考虑长远的要求,注意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同时,应当根据体制改革的需要,及时修订或者废止过时的法律、法规。

(五)“七五”期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

1、增强企业活力方面的立法;

2、形成和完善市场体系方面的立法;

3、国家实行间接控制方面的立法;

4、涉外经济方面的立法;

5、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

(六)“七五”期间的立法规划在年度计划中具体安排。国务院各部门应当在每年十月底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草拟法律、法规的计划,报国务院法制局;由法制局综合平衡后,拟订国务院的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二、关于工商企业组织和活动方面的立法
 

“七五”期间工商企业组织和活动方面立法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增强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这个中心环节,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国家与企业、企业之间、企业内部的各种关系,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一)明确企业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拟制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商业法》、《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企业的各种经济责任制,拟制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条例》、《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条例》等法规。

(三)促进企业的横向联合,拟制定《关于企业横向联合的规定》、《关于发展企业集团的暂行规定》等法规。

(四)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拟修订《经济合同法》,制定《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等法规。

(五)推行破产制度,拟制定《企业破产法》的配套法规。

(六)完善行业管理制度,拟制定《行业管理条例》等法规。

(七)推动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拟制定《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法》、《企业技术改造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关于财政、金融方面的立法
 

“七五”期间财政、金融方面立法的主要任务是:适应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提高国家对经济运行的间接控制能力,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在平等基础上开展竞争创造条件。

(一)财政方面

1、促进税收体制改革,拟制定《工商企业所得税条例》、《资金税条例》、《工资、奖金调节税条例》、《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拟修订《土地使用税条例》、《建筑税条例》等法规。

2、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管理,拟制定《关于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预决算条例》等法规。

3、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管理,拟制定《成本法》、《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金融方面

1、加快建立金融市场,拟制定《债券管理条例》、《资金拆借管理办法》、《民间贷款管理办法》、《抵押贷款办法》、《票据管理条例》等法规。

2、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拟制定《流动资金管理条例》、《利率管理办法》、《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等法规。

3、完善金融管理体系,拟制定《信托投资机构管理规定》等法规。

4、加强对外汇的管理,拟修订《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5、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拟制定《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规定》等法规。

6、在上述单行法规实施一个时期以后,待条件成熟,制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四、关于计划管理和经济监督方面的立法
 

“七五”期间计划管理和经济监督方面立法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搞活”的精神,促进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经济监督,以保证各种经济活动沿着健康的轨道运行。

(一)促进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拟制定《计划管理条例》等法规。

(二)控制投资规模,合理调整投资结构,拟制定《投资法》等法律、法规。

(三)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1、促进农业发展,拟制定《种子法》、《农业承包合同条例》、《农业合作经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促进能源、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拟制定《节能法》、《邮政法》、《集资开发能源管理条例》以及铁路、公路、航空、航道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有计划地促进行业振兴,拟制定《电子工业振兴条例》等法规。

(四)促进物资流通体制改革,拟制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物资管理条例》等法规。

(五)促进价格体制的改革,拟修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待条件成熟,制定《物价法》。

(六)加强审计监督,拟制定《审计工作条例》、《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规。

(七)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拟制定《保护消费者利益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禁止不正当竞争条例》等法规,拟修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

 
五、关于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方面的立法
 

“七五”期间关于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方面立法的主要任务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确保其合理开发、利用。

(一)促进国土开发和整治,拟制定《国土开发整治条例》等法规。

(二)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拟制定《水资源法》等法律、法规。

(三)加强对土地、森林、草原、渔业资源的管理,拟制定《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的配套法规。

(四)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拟制定《矿产资源法》的配套法规。

(五)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拟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六)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拟制定《气象管理条例》等法规。

(七)加强对海洋资源的管理,拟制定《海岸带管理条例》等法规。

(八)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管理,拟制定《旅游管理条例》等法规。

 
六、关于劳动制度方面的立法
 

“七五”期间劳动制度方面立法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劳动制度的改革,巩固改革的成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一)促进劳动力管理制度的改革,拟制定《关于改革固定工制度的若干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临时工暂行规定》、《劳务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劳动服务公司暂行条例》等法规。

(二)促进工资制度的改草,拟制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

(三)完善劳动保护制度,拟制定《劳动保护法》、《企业职工休假条例》、《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完善劳动保险制度,拟制定《关于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暂行规定》、《职工伤亡保险暂行条例》等法规。

(五)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法律保障,拟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规。

(六)在上述单行法规实施一个时期以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劳动法》。

 
七、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
 

“七五”期间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立法的主要任务是:适应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搞好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劳动环境。

(一)加强对城市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拟制定《城市规划法》、《市政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二)促进建筑业的改革,拟制定《建筑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推行住宅商品化,促进住宅的建设与管理,拟制定《住宅条例》及其配套法规。

(四)加强对测绘行业的管理,拟制定《测绘法》及其配套法规。

(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拟修订《环境保护法》,并抓紧制定有关的配套法规。

(六)加强抗震防灾工作,拟制定《抗御地震灾害条例》及其配套法规。

 
八、关于涉外经济方面的立法
 

“七五”期间涉外经济方面立法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促进外贸体制改革,改善投资环境,搞好对外经济援助,加快经济特区的开发和建设。

(一)促进外贸体制改革,拟制定《对外贸易法》、《出口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改善投资环境,拟制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技术引进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加强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拟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配套法规。

(四)促进经济特区的开发和建设,拟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条例》、《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规定》等法规。

(五)加强对外债的管理,拟制定《外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

(六)加强对外经济援助的管理,拟制定《对外经济援助条例》等法规。

(七)加强海关监督管理工作,拟制定《海关法》的配套法规。

 
九、关于科技、教育方面的立法
 

“七五”期间科技、教育方面立法的主要任务是:把党中央关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法律化,保障“七五”期间科技、教育发展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科技方面

1、加强技术市场的管理,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拟制定《技术合同法》、《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完善专利制度,保护发明权,拟修订《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职务发明条例》。

3、促进技术开发,拟制定《新技术风险投资条例》、《科学技术基金条例》等法规。

4、加强科技组织和科研机构的管理,拟制定《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条例》、《科学技术研究所条例》等法规。

(二)教育方面

l、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拟制定《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2、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拟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法规。

3、加强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拟制定《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4、促进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拟制定《职业技术教育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条例》等法规。

 
十、关于文化、卫生、计划生育方面的立法
 

“七五”期间文化、卫生、计划生育方面立法的主要任务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文化、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

(一)文化事业方面

1、促进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拟制定《广播电视条例》、《电影条例》等法规。

2、促进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拟制定《出版法》、《版权法》等法律、法规。

3、促进文物、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事业的发展,拟制定《档案法》以及《文物保护法》的配套法规。

4、完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经营管理制度,拟制定《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办法》。

(二)卫生方面

1、加强疾病的预防工作,拟制定《传染病防治办法》、《地方病防治条例》等法规。

2、加强医疗机构和卫生队伍的管理,拟制定《医院管理办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

3、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拟制定《中医法》。

4、建立健全药品、食品的国家监督保证体系,拟制定《药品管理法》和《食品卫生法》的配套法规。

(三)计划生育方面

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拟制定《计划生育条例》。

 
十一、关于公安、司法行政、民政、
国防、外交方面的立法
 

“七五”期间公安、司法行政等方面立法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体制改革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公安方面

1、加强公安工作和人民警察队伍的建设,拟制定《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

2、加强治安行政管理,拟制定《户籍法》、《边境管理办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配套法规。

3、加强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拟制定《保密法》等法律、法规。

4、加强刑事侦查工作,拟制定《预审条例》、《看守所条例》等法规。

(二)司法行政方面

1、加强劳动改造工作,拟制定《劳动改造法》、《少年罪犯教育改造办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

2、加强劳动教养工作,拟制定《劳动教养法》等法律、法规。

3、加强律师、公证、人民调解等方面的工作,拟制定《律师法》、《公证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民政方面

1、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拟制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

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拟制定《社会救济办法》、《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

3、加强社团管理,拟制定《社团登记条例》。

(四)国防方面

保障国防建设的顺利进行,拟制定《军事设施

保护法》以及《兵役法》的配套法规。

 (五)外交方面

促进国际交往活动的开展,拟制定《缔结条约程序法》、《签证条例》等法律、法规。

 

十二、行政机构管理方面的立法
 

“七五”期间行政机构管理方面立法的主要任务是:促进行政体制改革,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并使制定行政法规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一)促进行政体制改革,拟制定《国家工作人员法》、《行政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明确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拟制定《国家机械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规。

(三)加强行政立法管理工作,拟制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等法规。

(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拟制定《行政法规监督检查办法》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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