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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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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52号
1998年6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体育总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正部级)。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国务院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协助地方加强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职能交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2.将研究和指导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和业余训练工作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将指导全国性体育竞赛工作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指导和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工作的职能。

2.取消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出版工作的职能。

3.取消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开展体育活动,做好学校、企业、机关、部队和农村体育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体育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制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五)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六)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七)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八)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体育总局设9个职能司(厅):

(一)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搞好各司工作的综合协调;拟定总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信息综合、会议、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办理总局领导交办的事项。

(二)群众体育司

研究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

(三)竞技体育司

研究拟定竞技体育发展规划;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制定全国性体育竞赛制度;统筹协调重大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主办全国运动会和城市运动会。

(四)体育经济司

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总局机关的财务工作和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研究拟定体育健身娱乐、竞赛表演、训练服务、技术信息等体育经济、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草案;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研究提出体育行业标准。

(五)政策法规司

研究拟定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对体育工作和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方案;组织指导体育理论研究和体育发展战略研究。

(六)人事司

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承办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的资格审查和领导人员的推荐事项;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和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

(七)对外联络司

研究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体育状况;制定体育外事工作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体育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拟定和协调体育外事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体育活动计划;管理体育系统的涉外工作;承担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

(八)科教司

组织开展体育领域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攻关,负责体育科研成果的审查和鉴定、推广;在教育部的指导下,负责高、中等体育教育规划,管理总局直属院校;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九)宣传司

研究提出体育工作以及重要体育对外宣传报道的指导思想,发布重大体育新闻;组织协调重大国内外体育活动的采访报道。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体育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8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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