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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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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81号
1998年6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家林业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是主管林业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将原由水利部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林业局承担。

(二)下放的职能。

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取消的职能。

1.对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木本药材、林木花卉等林业产业的管理。

2.组织提报统配木材的分配资源,参与和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作。

3.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

4.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

5.协调森工企业(集团)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关系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

6.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发展、农村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

8.指导全国林业教育改革。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国家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央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管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并向其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组织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承担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的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林业局设10个职能司(局、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办机关文秘、档案、会议、信息、督查、信访、保卫、保密工作;承办机关财务、房管、基建工作;承办国家林业局新闻发布工作。

(二)植树造林司

组织起草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方面的法规、规程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国有林场(苗圃)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司

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管理;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和向其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工作;组织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承办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有关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起草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和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研究提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组织、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特大森林案件;指导木材检查站的工作;联系林业检察院、法院。承担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的工作。

(六)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综合性方针、政策,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承办林业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研究提出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中央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以及局机关、直属单位的资产。

(八)科学技术司

组织拟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承办重大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指导林业适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组织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评审、申报和管理;指导、协调林业技术市场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外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国际合作司

承办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指导林业系统的涉外工作;参与有关国际条约谈判,协调有关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承办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林业事务。

(十)人事教育司

拟定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调查和预测林业人才资源,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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