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27号 1994年2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国家统计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国家统计局应建设成为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和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成为强有力的国家统计监督机构和重要的咨询机构。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统计工作必须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科学地剖析宏观经济中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并揭示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和咨询,并对国民经济运行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
加强的职能主要有:从主要为产品经济、直接管理服务转到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服务,从偏重反映物质生产活动转变为全面反映包括一、二、三产业在内的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统计设计向国际标准靠拢;强化政府统计部门集中统一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部门统计工作,加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从根本上改革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由过分依赖全面报表、层层汇总、机械求全转到以必要的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同时辅之以重点调查、科学推算和有限的全面报表综合运用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上来;进一步加强定量和定性分析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整体功能,强化决策支持的职能;加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建立和健全国家统计数据库体系,实现统计信息的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积极培育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市场,做好全国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的规划和协调工作;加强立法,完善统计法律体系,严格执法,强化对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及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全面、及时上报。
下放和转移的职能主要有:将建立和管理企业事业名录库、组织实施全国企业抽样调查的工作转移给企业调查总队;将组织实施全国农业统计调查制度,搜集、整理和提供农业(含林牧渔业)和农村社会经济调查统计数据的工作转移给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必要时可使用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司的印章)。
二、主要职责
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制订全国性的统计工作规章、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根据国家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三)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全国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四)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搜集、整理、提供国际基本统计资料,对国外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并同我国进行对比研究。
(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规划、协调全国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积极培育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六)建立健全和管理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国家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
(七)研究制订统计体制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贯彻实施。
(八)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职务评聘及资格考试工作。
(九)领导和管理设在各地的直属机构,包括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以及企业调查队。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报刊书籍出版工作。领导和管理直属统计院校。
(十)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国际组织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统计局设13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管理局机关行政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的传递与反馈以及文秘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行政财务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统计体制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草拟重要的统计工作文件;规划、协调全国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的发展;负责草拟和修订统计法律、法规工作,指导地方统计法规的制订和修改工作,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
(三)统计设计管理司
组织制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经济、社会、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调查制度,研究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制订或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家统计标准;组织制订和审核国家统计项目;组织审查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报表管理和清理工作;组织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业务工作。
(四)工业交通统计司
组织实施工业和运输、邮电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工业和运输、邮电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工业和运输、邮电业全行业的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工业和运输、邮电业统计基础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
(五)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建筑业全行业的调查统计数据,负责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业统计基础工作,归口管理地质勘探、房地产、城市住宅和公用事业统计,并进行投资和建筑业的统计分析。
(六)贸易外经统计司
组织实施商业企业(含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外贸企业)、饮食业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商业、饮食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商业全行业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物资资源及使用的统计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商业、饮食业统计的基础工作,归口管理外经外贸及旅游统计,负责市场的统计分析。
(七)人口与就业统计司
组织实施人口和劳动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人口、劳动力及其就业状况、各行业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人口、劳动力、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的统计分析。
(八)社会与科技统计司
组织实施科技和服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及服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社会科技统计的基础工作,归口管理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出版、档案、环保、民政、司法等部门的统计,进行社会和科技发展的统计分析。
(九)国民经济核算司
组织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负责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收支和资产负债核算,编制经济循环帐户,进行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测算,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分析研究报告。
(十)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
负责对全国经济、社会、科技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测,提出重大综合性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定期举办统计新闻发布会;对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和宏观战略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管理宏观统计数据,定期整理、编辑、提供经济、社会、科技综合性统计资料。
(十一)人事司
组织制订国家统计系统人事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国家统计局设在各地的直属机构的负责人和直属统计院校的负责人;协助地方管理省级统计局正、副局长;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职务评聘及资格考试工作;组织指导国家统计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干部工作。
(十二)财务基建司
统一管理国家统计系统的统计事业费和由国家拨款的统计系统的基本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局机关和国家统计系统的审计工作。
(十三)国际合作司
负责本局外事工作,承担外援和援外项目的会谈、实施工作,组织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多边、双边国际合作项目。
(十四)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国家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46名(含总统计师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
后勤和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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