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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尼林氏集团成片开发福清元洪投资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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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尼林氏集团成片开发福清元洪投资区的复函
国办函〔1992〕39号
1992年5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尼林氏集团


成片开发福清元洪投资区的复函

国办函〔1992〕3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印度尼西亚林氏集团成片开发福清元洪投资区的请示报告》(闽政〔1992〕综29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外商成片开发元洪投资区。请你省按规定程序对该项目作进一步研究论证后,提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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