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哈尔滨市城区塑建李兆麟等四位革命烈士雕像的复函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哈尔滨市城区塑建李兆麟等四位革命烈士雕像的复函
国办函〔1996〕27号
1996年4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哈尔滨市城区

塑建李兆麟等四位革命烈士雕像的复函

国办函〔1996〕2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哈尔滨市城区塑建李兆麟等4位革命烈士雕像的请示》(黑政发〔1996〕20号)收悉。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为了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同意在哈尔滨市城区塑建李兆麟、杨靖宇、赵尚志、金剑啸四位革命烈士雕像。

     二、请按照文化部、建设部《关于颁发〈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艺发〔1993〕40号)的有关规定,搞好雕像的设计、规划、建设和管理。该项目所需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