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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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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5〕76号
2005年8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

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5〕76号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徽、国旗图案的请示》(国土资发〔2005〕14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和国徽图案。宣传画张贴场所、范围等事项,请严格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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